欠下
信用卡债务但未能及时偿还通常并未触及
信用卡欺诈范畴,实际上,哈市常用的一种
欺诈手段。所述行为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伪造信用卡或通过
虚假的
个人信息申领信用卡的方式进行欺诈;
其次,利用已作废的信用卡作为欺诈工具也是一种常见的
犯罪手段;
再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也为人诟病;
最后,长期恶意拖
欠信用卡债务也被视为一种恶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