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单纯的拾获遗失之物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犯下侵占罪。侵占罪是指那些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将受托保管的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或是将他人丢失的物品或埋藏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量达到了法定标准,同时又拒绝向原所有者归还的行为。倘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偶然拾得了他人遗失之物,应该尽全力寻找失主或将其送至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处理,否则可能会因为这种无偿占有而面临
不当得利的
纠纷,但这一切都不会直接引发
刑事责任,更不用说自动成立
犯罪。只有当个人拒绝返还所拾得之物,而且该物的价值超过了法定标准时,才有可能牵涉到侵占罪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