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肋骨皮质扭曲能否得到赔付这一问题,首要关注的焦点在于此种状况是否能够被归类为人体损伤,并且是否存在明晰的加害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相关设定,加害人若对受害者形成人身伤害,须负起支付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为治疗与痊愈而耗用的必要开支,以及因失去工作导致收入降低的补偿责任。因此,若是肋骨皮质扭曲被定性为人身受损,且该损害系由外部
侵权行为引致,那么受害方则享有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赔偿额度与赔偿方式需根据受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此外,受害方亦需提交充分的
证据以证实自身的损失以及加害人的过失。总的来说,倘若肋骨皮质扭曲产生的
人身损害归咎于他人恶意侵权,受害方可寻求赔偿。但须按照实际情形和现行
法规予以判断具体赔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