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明文规定,恶性的
肇事逃逸行为如若致他人不幸
重伤二级,那么相应的判罚如下所述:首先,一般的而言,某个人若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上的相关
法规从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使得他人重伤甚至丧失生命,亦或者是致使
公共财产和
私人财产遭受到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那么依照相关法律,他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不过多的
有期徒刑又或是相当于监禁的
刑事处罚。
而倘若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实际发生之后,非但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选择逃跑,而是采取了其他极其恶劣的行径,那么他将会面临更加严厉的惩处——由三年上升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更为严重的状况下,若
逃逸的行为直接导致
受害人因伤势过重去世,
审判人员可能将做出更加严峻的决定,将刑期调整为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在最终宣判过程中,评定判决的具体刑期仍需参考各案的具体情形与
犯罪人的其他罪责等各方面因素综合权衡考量后作出判定。以上即是我们国家法律关于此类事件的基准规定,如果阁下在此类事件中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能得到更为专业详尽的意见解释,敬请随时寻求资深律师的帮助。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
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
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