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亦称之为协助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
定罪量刑主要是基于个人所实施的
犯罪情节,其中包括了对
犯罪活动的参与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等诸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全面评估个人在
犯罪团伙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团伙将作为直接的
判刑依据。相反,每个团伙成员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