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当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不
起诉的裁定时,必须向公安机关送达
不起诉决定书以示通知。若公安机关对这份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要求进行复议;如其申请未能得到满足,还可进一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的请求。换言之,尽管在法律程序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就代表涉案人员免除了其
刑事责任,理论上可以将这种做法视作
撤诉处理。
然而,这与
刑事案件中
被害人主动撤诉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因为不起诉决定乃是由检察机关单方面做出的决策,并非双方
当事人达成的共识。因此,虽然
盗窃罪在检察院阶段可能会被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撤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