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被控告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十二个月。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能否主动延长已设定的
取保候审期限,但确实明确规制了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期间内均不得中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审查和审判工作。若是在此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或监视居住人员不应再承担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应的
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本法条的精神,除非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否则检察机关无权擅自延长已设定的取保候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