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先向办案机关
递交书面申请。在这方面,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均拥有决定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
此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辩护律师也可直接向上述各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当办案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之后,他们有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