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交通事故导致除车辆本身之外的其他财物受损时,
责任主体有义务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若责任方已为其所购买的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则理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所设定的
赔偿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若
赔偿金额超过该额度,则超出部分仍需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责任方与受害方可通过友好协商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以手机因车祸而遭受损害为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
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