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您所进行之集资活动乃通过正轨途径,且完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则该集资行为便不属于非法性质。
然而,需注意的是,
非法集资乃是指: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体经营户,若是未能遵循法定程序,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而是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是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广大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同时,又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形式,向
出资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甚至提供回报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个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