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适用税率为3%。计算应缴纳税款时,必须以计费销售额作为基准进行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而所谓的“计费销售额”则是指缴纳义务人为他人提供广告服务所获取的所有含税价款以及价外费用总额,在此基础上再扣除向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含税广告发布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在进行减除价款操作时,必须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将无法进行相应的减除操作。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
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