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自有
信用卡的行为同样被视为
非法行为。这种信用卡套现活动的核心特性在于,利用
欺诈手段将信用卡内所授予的信用额度直接转换为现金提取出来。由于这些套现资金规避了银行的常规信贷管理程序,逃脱了监管机构的监督视野与掌控范围,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进而为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带来了潜在的不稳定性风险。正因为如此,信用卡套现活动被判定为
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任何违反国家规定,采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手段,以虚构交易、虚抬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若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以
非法经营罪论处。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