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某些情况下有关机构可拒绝批准
当事人提出的
取保候审申请,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并不仅仅局限于下列几点:
1.涉嫌
违法的
行为人、被告可能会受到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方面的风险。
2.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并未具备该法条中所列举的特殊情况,例如,他们没有患上严重疾病、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并非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同时,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也可能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风险。
3.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身上存在着其他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比如,他们的
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曾经有过
犯罪记录、可能会试图逃避调查或审判等等。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的个人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不得给予取保候审的情形,那么相关机构就有可能做出拒绝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