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撤销强奸罪
犯罪成立要素的认证,通常依赖于对如下事项的确证:
1.并无实际违背行为:被告与受害者之间未曾发生过指控所描述的性交行为。
2.同意或自主性行为的存在:受害者在性行为发生之际,确实有相应的即刻同意表现,或者因为某些特定情境(例如酒精中毒、药物作用等)而无法明确表达其反对的意愿。
3.身份识别错误:被告并非实际实施性行为的主体,可能是由于
误判或误认导致的错误指控。
4.意识状态异常:被告在实施相关行为之时,由于精神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充分理解该行为的本质属性及潜在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