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及单位在未获得合法资质与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收购电动车电瓶乃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倘若
情节严重者,则将被判处为期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拘留,同时还需向
司法机关支付
违法所得金额一倍至五倍不等的罚款。而在较特殊的情形下,其更加严厉的
处罚结果可以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在此基础上,仍需要向司法机关支付违法所得金额一倍至五倍之罚款,甚至可能会被处以财产没收的重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收购过来的电瓶其实是从偷盗或非法狩猎等
犯罪行为中获取而来,那么就有可能触发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个问题,这类案件的
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案情,涉及
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会因情况严重程度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