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吸行为中
犯罪金额的界定准则如下:
首先,倘若个人所实施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已达2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以及若单位从事此
非法行为并导致的公众存款金额累积至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均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其次,若个人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为存款人在经济上带来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直接损失,那么理应对其实施的此类行为展开
刑事调查和
起诉。同样地,如果单位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为存款人带来的直接
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也应当被视为
刑事案件进行
立案侦查和起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