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制度规范,若当事方对于
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持有疑议且已接收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于3个自然日内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
当事人在撰写复议申请时务必详尽陈述申请原因及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明材料,从而明确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存在的不当之处或是实质性错误。唯有如此,复核机构方可采纳您所提出的观点并同意
立案复议。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其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裁定;如批准受理,自受理之次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应作出最终的复议结论。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启动
诉讼程序的行动,即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提起针对其余当事人或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诉求,否则复议程序将会自动终止。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