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水流达到了10万美元这一情况时,是否能够被判定为触犯了
帮信罪,其最终的定论主要还是要基于具体的事实和案情来进行分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帮信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
其次,行为人仍然为这些
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
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举例来说,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支付结算金额已经超过了20万美元,并且其
违法所得也达到了1万美元以上,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帮信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的银行流水仅为10万美元,而且这些资金都属于违法所得,但是其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帮信罪的
立案标准,那么就有可能不会被判定为
帮信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