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
案件受理费用中涉及到的
损害赔偿费用,若其
赔偿金额未超出五万元,则无需额外缴纳;
如若该赔偿金额超出了五万元而尚未达到十万元,此时,应按比例对应地计算并缴纳相应费用,比例为1%;当赔偿金额超越了十万元时,则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费用。
(二)对于
申请费的收取,主要针对的是
申请执行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仲裁机构依据法律
法规所做出的裁决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情况。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那么每件案件只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申请费;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一万元,则每件案件只需缴纳50元的申请费;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5%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申请费;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申请费;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则需按照0.5%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申请费;若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一千万元,则需按照0.1%的比例计算并缴纳申请费。
(三)若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
当事人主动申请
撤诉,则案件受理费可减半收取。
此外,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同样可以享受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优惠政策。若被告方提起反诉,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
诉讼请求,且经人民法院决定将两案
合并审理,那么这两个案件的受理费也可分别减半收取。
最后,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来缴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
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
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