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存在诈
骗保费之行为为理由而拒绝进行
赔偿,那么投保人可以提
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详细搜集并提交充足的
证据,以证明其自身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骗保行为。在此基础上,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事由,就必须遵从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解约
保险合同。
此外,明确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
签订合同时,若已得知投保人未能真实告知所有相关情况,则该保险人也不得单方面
解除合同。这些均是法律所设定的合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