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关于个人在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中的获取利益金额,并未设定明确的量化准则。审判过程中,判定此项
罪名主要依据该
犯罪行为人为整个
犯罪活动提供了何种程度的协助、其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若个人在此类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金额较大,则有可能被视为加重情节进行考量,然而,最终的
量刑裁决仍需综合考虑所有
犯罪事实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