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警方基于特殊情形享有实施
刑事拘留之权力。作为一项暂时性的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之强制性措施,刑事拘留主要意在防范嫌疑人
逃逸、
销毁证据抑或是持续进行
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警方在何种情形之下有权运用此法权实施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