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自
侦查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算,涉案人员即获得了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若其亲属身为执业律师,则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任,以
辩护人身份参与到
刑事诉讼过程中来。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有责任及时向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相关机构进行通报,同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及辩护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