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相关规定,年满十六周岁者
犯罪,须负相应
刑事责任,而十六周岁以下(即
未满十八周岁)施暴者则不得被
判处死刑。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为犯罪者,应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同时,若该年龄段者实施了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重大
犯罪行为,以及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若犯有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并导致他
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构成严重残疾,且情节达到了极其严重恶劣程度,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决定提
起诉讼的,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按照上述条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给予从轻或
减轻处罚。若因不满十六周岁而未被判处
刑事处罚的,其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管教职责;如果情况需要,根据相关
法规可以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此外,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以及庭审期间尚未分娩的女性,均不应被判处死刑。同样地,年满七十五周岁并已是庭审阶段的人,原则上不应被判处死刑,除非是以极其残忍手段
致人死亡的情况。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
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