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赋予
保释资格之后,执法机构将持续对相关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并对已经
立案的事件提
起诉讼和审理。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施加保释的最长期限不能超出十二个月,而针对
监视居住的情况,最长则不能超过六个月。如果在缉捕行动中发现追究
当事人的
刑事责任没有必要或保释和监视居住期已届满,那么相关部门应立即取消保释、解散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的法律框架,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交的起诉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做出决策,但对于那些重大且错综复杂的案情,可以依法申请延时十五天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其罪行并且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那么符合快速审判程序应用条件的话,应在十日内完成决策。若涉及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可以适当的延长至十五日。
此外,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若需更改负责
管辖权的,那么自新接手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开始起,才算正式进入审查起诉的时间周期。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