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为两年。此种期限自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时,为了确保被执行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形式的资金采取冻结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动产进行查封以及扣押的期限则不宜超过一年,而对于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和冻结期限则不得超过两年。当然,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