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当公安部门
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询时,已获准取保候审的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前往受讯问场所积极配合调查,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传唤的次数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如果在
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际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检察机关和法院阶段,他们可以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等相关
刑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三)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