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替代考试
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款规定,应予追究相应
刑事责任。此项罪行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首先,
行为人须故意以欺骗手段,指使他人冒用其身份或姓名,代替本人参加其本应亲自参与的考试;
其次,被替代者所参加的考试,必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列举的、由国家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各类国家级考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院可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处以
罚金刑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刑罚。
2.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任何自然人都不得代替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代替自身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否则将构成对国家考试管理制度的严重破坏。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
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
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