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此过程当中,给付行为除非已经在
保险合同中有所约定而产生免除责任的效果。倘若在保险合同中有所谓的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
签署合同时,必须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加以提示,并对此做出明确阐释,从而确保投保人能够阅读并且充分理解这些内容。若不能满足上述条件,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将无法生效应力。所以在本个案件中,保险公司仅仅是凭借事后出示的保险合同,声称自己享有免责权利来进行抗辩,这种做法的理由并不充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
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
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
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