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敲诈
勒索罪的行为起点,通常理解为
行为人开始实行足以让受害方感到恐慌不安的行为,进而通过这样的手段强迫对方交出财物。在司法领域,对于行为起点的确立往往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确实已经实行了足以令
被害人感到恐惧的行动;
其次,还要看行为人的行动是否具备现实性的可能性,让被害人真正感受到恐惧;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给法律所保障的权益带来了实质性的危害和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