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是涉及商业保险方面,双方向
保险合同中所达成之协议规定
超载行为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事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保险公司已经按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范履行了充分的告示义务,便可对该种此类事故进行拒赔;
然而,若双方未在保险合同中就此项进行明定,或保险公司未能符合相关要求完成告之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依据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对相关损失进行
赔偿。若是涉及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根据相关规定及保险业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必须对此类损失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
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
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