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所扣押之物若经核查证实与案件并无关联,应于三日之内予以归还;如在结案之后确认该物并非涉案物品,应予全数返还给相关人士。对于可能被认定为
犯罪工具者,则应尽数移送
司法机关。
此外,
当事人亦有权依据实际情况随时向
办案人员索回其个人财物。若发现有非案件物品未获归还,当事人可依法提起
申诉或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