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指出,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罪的
从犯的认定,应遵照该法条所确立的开设赌场罪的
量刑标准作为依据。从犯是指在
共同犯罪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性角色的罪犯。尤其在涉及在
境外开设赌场的案件中,若有人员协助组织、策划及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然而其并非主要的组织者或策划者,仅仅起到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则可被视为从犯。对于从犯的惩处,应参照
主犯的
量刑予以从轻或减轻。具体的量刑标准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包括
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犯的参与程度、犯罪所得金额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从犯的行为情节轻微,可考虑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附加
罚金;若情节较为严重,可考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
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
刑罚裁决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上分析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