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前车在行驶过程中遭遇突发状况而实施紧急刹车,而其后车未能维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则须由该后车承担事故所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及
经济赔偿义务。
(2)假如前车由于错过高速公路出入口或者没有其他特殊情形而采取紧急刹车并最终停车的行为,而后车仍然发生了
追尾现象,在此种情况下,前、后两辆汽车都需为本次交通事故负责,具体责任分配将根据双方在事故中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频率进行评估与判定。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