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掉头及直行交汇产生的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于
当事人行为对于引发
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其错失的严重性予以评估确认。此类现象的具体情境如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掉头车辆须礼让直行车辆,因此当掉头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时,通常由掉头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若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则需掉头车辆负责全部责任:
(1)例如,当掉头车辆已处于转弯过程中,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而与其发生碰撞,此时应由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若直行车辆所行驶方向前方路口设有让行标志,但直行车辆并未遵守该规定,从而导致与掉头车辆相撞,那么直行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
(3)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直行车辆
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与依照信号灯正常左转掉头的车辆发生碰撞,此时直行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当车辆行驶至无交通指示的路口时,应遵循右侧优先原则,即无论是直行车辆还是掉头车辆,均须让位于右侧车辆先行,否则将由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