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涉及此种罪行者将会被判定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若公司、企业以及其它有一定规模的单位中的
从业人员,基于其在职务中所享有的优势和便利条件,将单位资金私自挪作他用,亦或是借贷给他人,且数额达到相当程度,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是
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处罚;如果这些人所挪用的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
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