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您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饮料产品,您有权请求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家向您支付相当于货款价值十倍的
赔偿款,或依照实际损害程度支付三倍的补偿费用;
2.如赔偿数额尚不足以弥补您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总额达人民币一仟元以上的部分,您可行使
追偿权,直至获得足额赔偿为止;
3.除上述
赔偿金外,您还有权要求商家为您办理退货手续或提供同类型商品进行替换。在此情况下,生产厂商与销售商家需共同承担对
消费者经济损失的
赔偿责任,即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
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