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追尾事故中的责任方将承担全部的
赔偿责任,即双方车辆的修理费用均应由
追尾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支付;而
被追尾车辆仅持有交强险的
无责理赔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论前车因何种原因造成追尾现象,只要发生了追尾行为,均视为后车负有全部责任。因此,后车仅能通过
报案向其所属保险公司寻求帮助。在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对前车进行验视及核
定损失金额,随后以核定结果为依据,向前车支付相应的修车费用。在此基础上,一般而言,后车还需向前车支付一定数额的
补偿金。
然而,这部分补偿金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接下来,后车也需要对自身车辆进行修复,保险公司会再次对后车进行验视和核定损失金额,最后为后车报销修车费用。
《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
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
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