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实施取保候审,具体包含了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罪行,及另一种可能是已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重型
处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下不会对
公共安全产生任何威胁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若罪犯为罹患严重疾病、失去自我供养能力的人士,或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在
羁押期满前、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进行取保候审的罪犯,都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以便保障其基本人权和自由。因此,对于持有未成年子女的罪犯,只要符合上述任何情况,同时确保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便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另外,如果罪犯符合其他特殊情况,例如孕期或哺乳期妇女,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