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
法规规定,律师服务的收费方式分为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种类型。
其中,律师事务所受托
代理各类
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
申诉案件时,其收费必须依照政府指导价进行;而当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其他各类法律服务时,则须遵守市场调节价原则。律师事务所有权利根据所在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处理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自身的社会声誉、服务水平、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与责任责任,以及委托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多种因素,在国家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与委托人商榷确定具体的收费额度。
值得一提的是,收费标准仅适用于
诉讼案件的
一审阶段。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