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明确规定,所谓的
刑事拘留,实际上就是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法院在进行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旨在预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试图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或是避免社会危害性的事件发生等方面考虑而实施的一项
强制措施。而
羁押,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关押于诸如看守所之类的特定场所内,从而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换句话说,刑事拘留实际上是羁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