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过《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所确立的原则,
证言被确认为是
刑事犯罪证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法院始终强调对事实真相的细致探究,重视通过依靠客观
证据来厘清案情,对于证言的采信程度保持着谨慎态度,需要结合其他种类的有效证据进行汇聚验证后方可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仅凭被告人口供而缺乏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支持,是无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定并施加相应
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