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毫无疑问地被视为一种特殊
身份犯罪,这主要是由于该罪行涉及到行为者通过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内部所占据的特定职位上的优势地位来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
犯罪通常仅有具备管理或者经手社会组织资金权利的人员方能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