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制定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
诉讼费用缴纳规则,当有关债权争议的案件进入了
民事诉讼阶段时,所有的诉讼费用都应当由
败诉的一方全额承担。
然而对于那些在
诉讼期间请了律师提供专业服务的
当事人来说,他们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则需要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败诉的一方主动提出愿意承担诉讼费用,否则即使原告获得了胜利,也仍然应该由败诉方来承担这部分的支出。
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交易等领域的各种
诉讼案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成为了被告,那么他(她)也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最终战胜原告的话,那他(她)就有权要求原告来支付这笔律师服务费用。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会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索要其为案件审理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在涉及到债权争议的案件中,当事人完全可以在
起诉书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服务费用的
诉讼请求。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