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太仓地区进行
取保候审申请所需要提供材料的具体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该项事宜的决定往往受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特定案件情势的具体考量与相关法律条款的约束。就一般的情况而言,当公安机关接收到关于取保候审的请求之后,会依据案情的严重性、复杂度以及涉案人员的具体状况进行深入的审查,并据此作出最终的决策。若相关条件得到满足,公安机关理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