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种
强制措施,其面向对象通常为涉及到
刑事犯罪行为,且不需立即进行
拘留或
逮捕处理的人士。该制度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主要适用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时,对于那些因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其他人员,也可以依法适用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