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国法律
法规,依兰县对取保候审活动的执行机构为公安部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之下,有权对相关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因此,若依兰县地区的案件满足该条款所列明的某一种情况,例如预计被判
处罚金较轻、涉案人员存在特殊健康问题、孕妇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等,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话,便可提出相应的
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