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撤销之后,通常情况下是允许再度
报案的。若
保险事故未能获得应有的
赔偿,撤销报案之后的案件通常不会被视为一起严格意义上的事故,故而有可能得以再次报案处理。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已于撤销报案之后对保险事故实施了赔偿措施,那么在下一个保险年度内,投保人可能会失去享受到的保费优惠待遇。因此,在决定是否恢复报案之前,务必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除此之外,倘若撤销报案之后再行报案,务必要
保证先前的保险报案信息准确无误,以免陷入未如实报案的
法律纠纷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
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