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可行的,但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如下条件:
(1)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判处并适用追加
刑罚;
(2)存在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刑法,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引发社会危机的情况;
(3)身患严重疾患、生活无法自理,又或是孕妇及正在哺乳自己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也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4)在
羁押期结束后,若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则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