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是否给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取保候审,应以第六十七条法律条款为准则。在此过程中,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根据实际情形,有权利且必须对相关人员实施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当然,这份重任将由肩负维护社会治安重责的公安机关来承担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